绿化工程承包人虚开发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问题由来

绿化工程一般指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公共建筑绿化,目的在于通过选择适合的植物种类和种植方式,以实现所属用地的生态改善、环境美化和方便实用的功能。由于上述功能主要通过各种植物、花卉、树木草皮的栽植与搭配来实现,因此苗木相关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高。

以成都市某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公示的工程量清单为例:

如上图所示,一个标准的道路绿化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其中以绿化工程为主,绿化工程造价中又以苗木费用为主,包括苗木预算价、种植费、成活率期养护费、管理费、利润、独立费、苗木差价、税金等费用。

正常的绿化工程进行顺序,先是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再按照土方施工→安装给排水管线和供电线路→修建园林建筑→大树移植→装道路、广场→种植小乔木及灌木→铺装草坪→种植地被等依次施工,最后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但作为其中关键环节的植物准备却往往不能按部就班,在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提前量,造成承包人极易接受虚开的发票或者主动虚开发票,从而陷入被刑事追诉的高风险。一是,当下仍然存在先“施工”再“招标”的绿化工程,承包人往往与招标人提前签订框架协议后便进场施工,由于赶工期,相关费用在支出时还无法确定受票方,只能在中标后补开相关发票,此时便可能虚开。二是,苗木移植成功率最高的季节在春秋两季,但由于工程往往需要反季节施工,致使苗木购买、修剪、运输、定点放线等步骤同样得反季节实施,承包人便只能在异地购买苗木,开票工作不如本地顺利,虚开风险上升。三是,苗木规格复杂,以乔木为例,其规格变量便包括胸径、自然高、冠幅、层数、枝下高、枝条分级数、分干数等多个指标,单一销售者往往难以满足大型绿化工程的植物需求,势必会出现外采情形,如下图所示,一种是与承包人合作的苗木供应商自己供应A,再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B向承包人供应,另一种则是A+B都由合作供应商外采,无论哪种情况,由于销售方较多,难以控制虚开的法律风险。

四是,苗木行业价格不透明,尽管苗木产业重地如成都市温江区、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为促进行业发展,分别通过花木网、新街花木指数定期对主流苗木产品进行价格编制,但由于苗木个体差异性非常大,尤其是古树名木,实属难以统一定价,价格区间便存在随意性和可操作性,发票开具环节反而成为了灰色地带。五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下图发票一),意味此类经营者开具发票无纳税负担;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部分“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增值税普通发票亦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就是指同期进项税额可以冲抵销项税额,企业增值税纳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如下图:

由于绿化工程行业工期较长的原因,可能会导致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因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下称“3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可以申请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从而为企业增加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少数人员利用农产品发票开具简便以及自行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出于利润最大化考量,虚增进项,从而骗取留抵退税。

二、涉刑风险

(一)绿化工程中的增值税发票与抵扣进项税额方式

如前文所述,绿化工程行业承包人主要使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如下图发票二)。适用情形一般为农产品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时,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具。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如上文发票一)。

根据39号公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目前申报抵扣方式如下:

发票类型

抵扣税额

抵扣方式

纳税申报

收购发票

按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9%

计算抵扣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符合加计扣除的情况,其加计扣除额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10%

具体申报方式为填报下图中的黄框与红框中的内容。根据税务局的释明[1],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举例:假设A公司2023年4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林木,支付现金20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林木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加工税率为13%的产品且分开核算清楚。那么A公司在填写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第6栏金额为2000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000×9%=1800元;第8a栏,加计抵扣进项税额20000×1%=200元。

(二)《刑法》中的虚开发票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王爱立主编)》对本款“虚开”行为的释法:

“为他人虚开”,是指开票人与他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上述发票,采用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其中也包括“代开”发票的行为,他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个人;

“为自己虚开”,是指利用自己所持有的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如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虚开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

绿化工程中很多承包人不能足额取得与苗木业务有关的发票,一般通过支付开出发票票面金额百分比的开票费的方式,寻找第三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律后果

立案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犯罪

处罚标准

实施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参照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参照二百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

处罚标准

实施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同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同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税额,指的是已经在税务局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如前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6+8a数额,而非发票本身注明的税额。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根据税务局提供的发票信息、发票统计表、农产品普通发票进行认证和抵扣税款并记账的账据、发票明细等税务材料予以认定。

三、刑事法律风险的具体防范

(一)理解虚开发票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在公司战略上引起重视

出于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税法所规定的虚开行为范围是比较宽泛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内容全部或部分不真实的发票,都属于虚开的发票。这样的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的开票方、受票方或介绍方违反了税法,将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犯罪,系严重侵犯发票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审查行为人是否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是否依据真实的商品交易、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多个方面,根据行为情节的轻重,来认定是否具有行政违法性或者刑事违法性,而不局限于名义发票主体与实际发票主体是否一致。

绿化工程承包人只有掌握增值税的原理,判断相关财务工作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毕竟财务只是第一提醒责任人。

增值税的原理,是针对商品、劳务和服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按一定税率或征收率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间接税,其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纳税人”仅是代替国家征收,代收之后要及时归还给国家。由于每一销售者之前也是购买者,其在购买时实际缴纳了增值税税款,因此国家允许其在出售商品后申请退回自己购买商品时所缴纳的税额,所以销售者每个纳税周期所上交给税务机关的税款数额是其当期销项税额(购买者上交给其的税款数额)扣减当期进项税额(其在购买商品时向上家销售者所缴纳过的税款数额)后的净额。承包人应判断某商品、劳务和服务,自己是否属于最终消费者,属于的则不应再向他人开具销项发票。

(二)掌握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四种情形,坚持真实商品交易底线

绿化工程中,购买苗木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按照采购渠道的不同以及供应商的身份不同,进项税额抵扣可分为上图四种情况。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苗木时,承包人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在购进时自行据实开具,也可以由农业生产者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苗木时,应积极向其索取合规的发票;向非自产自销的他人购买苗木时,在受票时应当审慎检查发票的内容,确认票、款、物相符,加强入库管理,并保留收购苗木产生的其他原始凭证以备查验。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同样从严整治和打击发票“买方市场”,即使承包人并未“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但接受了虚开的发票,税务机关也会立案进行查处。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受票企业,税务机关会在追缴税款、滞纳金的同时,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发票的开具必须是以真实交易为前提,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既是销方也是购方,在购进货物或者是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商品时,也应查询了解购进商品的供货方、劳务提供方、服务提供方的相关情况,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避免出现货物或劳务、发票、资金三者不一致等异常情况。

(三)绿化工程承包人自行收购苗木时注意及时开具收购发票,在开具发票时要避免低购高开、发票错配、重复抵扣等

出于降低成本和及时足类、足量完成项目指定苗木采购工作的目的,部分承包人往往在多个苗木产地直接向不特定的苗木种植户收购苗木。一方面由于种植户大部分为个人,不愿意接受税务监管,在收购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不愿意去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一方面,虽然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由于国税机关需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确认纳税人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承包人或主观或客观地也较少主动领用收购发票。为了解决发票问题,有的承包人低购高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高于实际收购价格,从而涉及虚开的问题;有的承包人冒用种植户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导致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与实际的销售方并不一致,并且有时为了提高采购和开票效率,对采用现金结算的小额交易不开具收购发票,而是汇总后添加至大额交易中一并开具发票,造成开票对象的错配;有的承包人为了降低苗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采取保活措施的费用等等,一并将前述费用并入采购发票,形成重复抵扣或者虚增价格。

绿化工程承包人因此应避免实施低购高开、将收购款以外的费用纳入开票金额的行为,要尽可能向有开票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种植户中采购苗木,并且督促他们及时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向零散的种植户收购苗木时,安排专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并及时留存种植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尽量不要现金交易,以备留痕待查。

(四)绿化工程承包人在接收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同时应当注意自己依法享有抵扣税款的权利和已经缴纳税款才是自己申请抵扣的前提

抵扣人依法享有抵扣税款权利,是基于其实际缴纳了税款,即先承担税负,后依法抵扣,避免重复征收。因此,抵扣人既不能将自己不享有抵扣权利的发票进行抵扣,也不能将他人已经负担的税收而以自己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一种情况是,承包人在采购苗木时,与销售方约定以不需要发票作为交易条件,以不含税的价格购进苗木,之后承包人又从第三方获取农产品销售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总的成本低于销售方直接向承包人如实开具发票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既未在购买环节缴纳税款,也未在第三方提供的发票中缴纳税款,从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该情况难以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方同时向承包人和其他人出售苗木,但有的购买方并不需要发票,此时销售方将发票全部开给了承包人。对于其他人承担税收负担的发票,由于承包人不享有抵扣税款的权利,同样也不得进行抵扣。

(五)绿化工程承包人若因发票抵扣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定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刑事合规程序,争取不起诉决定或者轻刑化处理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自2022年最高检在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合规改革试点,到2022年4月合规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虚开发票案件作为涉企涉经营犯罪,刑事合规启动可能性和整改成功率均较高。因此,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在面临刑事追诉时,建议积极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刑事合规,通过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等方式,获得检察机关的从轻处理。相关流程如下图。

注释:

[1]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bgxz/sbzsl/202107/t459067.html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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