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四射的世界杯四年一次,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时效却是五年起步,虽然梅西加冕、阿根廷夺冠的卡塔尔世界杯已经落下帷幕,但公安机关将持续打击网络赌球赌博犯罪。输钱头昏脑热、陷入高利魔爪,债台高筑被绑、命运交由他人。人生不是一场豪赌,远离网络赌球,拥抱幸福生活。
一、网络赌球违法
网络赌球是非法足彩,参与其中将被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足彩是体育博彩的一种,指针对尚未有结果的足球比赛猜测结果,并投注金钱赌输赢的赌博行为。庄家往往会根据参赛选手和参赛队伍之间的强弱,开出不同的盘口,接受各方押注。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国务院特许发行彩票制度(如上图一),其中足球彩票由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独家发行,有单场竞猜半全场胜平负、单场竞猜总进球数、单场竞猜比分、单场竞猜胜平负、单场竞猜让球胜平负、冠亚军竞猜、冠军竞猜等多种玩法。由于境外博彩公司有更加丰富的竞猜玩法,不仅能混合投注,还能在比赛进行中实时调整赔率接受实时投注,因此每逢世界杯等顶级赛事开踢,大量玩家对网络赌球便会趋之若鹜,通过互联网平台随时随地下注参赌。
但我国体育博彩由体彩中心独任庄家,参与购买、押注其他庄家的盘口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处以治安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涉嫌赌博罪。若自己坐庄或者为其他庄家担任代理,则涉嫌开设赌场罪,法定刑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且并处无限额罚金。
二、参与网络赌球的任一环节均涉嫌违法犯罪
如上为网络赌球下注的流程图,网络赌球大体可分为开盘、下注、结算三个环节。第一步,玩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庄家开出的盘口、投注方式(胜平负、半全场、比分、总进球、2选1等等)、赔率;第二步,玩家通过庄家提供的渠道进行下注;第三步,庄家已提前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备好了多个商户主体并取得了利用该平台收付资金的资格,当入金汇至该平台并经庄家管理人员审核后,或是玩家直接下注成功,或是玩家获得赌博网站的投注账户、密码及对应的筹码后再自由下注;第四步,根据比赛结果进行结算,玩家向庄家提出出金申请,经庄家管理人员审核后,玩家可将筹码兑换回人民币。
互联网开启了网络犯罪的潘多拉盒子,一个人、一个终端(手机、电脑)、一张银行卡便可以参与网络赌球的任一环节,参与者身份并不再局限于赌博玩家,参与者同时也要承担赌博犯罪刑事责任之外更多的法律后果。为避免参与者在不经意中走向网络赌博歧路,陷入违法犯罪困境,本文按照开盘、下注、结算三个环节,为大家一一梳理网络赌球中典型与“非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开盘环节的法律责任
1.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投注,涉嫌开设赌场罪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五款将网络赌博犯罪中的代理界定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
上图为网络赌博犯罪中直观的代理模式。在网络赌博犯罪中,代理指虽然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但利用某一现成的赌场即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具备设定赌博对象、赔率、方式、投注额度、抽头比例、开设或注销参赌会员账号等权力,属于事实上间接开设赌场的行为。“代理”不单单需要为个人行为负责,更要以开设赌场的实行犯而非帮助犯的身份与上级代理或者直接开设赌场的庄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不需要自己开发、维护赌博网站,不需要自行准备支付结算体系,不需要沉淀控盘资金,具有投入成本低、启动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优势,成为了网络赌球开盘环节参与人的多数选择。
代理级别的高低只是在量上有所差异但本质上无区别,一旦有投注行为,双方便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无论大小代理,均涉嫌开始赌场罪,切勿以恶小而为之。
2.自己坐庄开设盘口,利用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拉人下水参赌,涉嫌开设赌场罪 世界杯作为四年一度的重大赛事,除了从不缺席的地下博彩平台,也吸引着不少想分一杯羹的赌球玩家。该部分赌球玩家在世界杯期间临时聚集,往往是几个熟悉的朋友合伙出资开设球盘、自定赔率坐庄,通过微信群招揽朋友赌博(如下图),该行为涉嫌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积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属于聚众赌博;根据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则属于开设赌场。因此,私设盘口的庄家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和第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指导性案例,当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倾向将利用微信群聊赌博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3.作为股东为庄家提供控盘资金,不参与网络赌球的经营管理但参与利润分配,涉嫌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球往往以公司形式运行,数个股东之间一般分工不同,有的股东负责推广和日常的全盘管理,有的股东负责客户服务主要是帮助玩家入金与出金,有的股东则是负责财务工作主要是收支、工资核算与发放。为严厉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股东参与利润分成达到3万元的,将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4.领取劳务报酬为赌博网站散发广告,涉嫌开设赌场罪 我国反赌宣传深入人心,大多数人对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对为赌博网站做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却仍有人心存侥幸。在赌博网站的推广过程中,由于互联网对涉赌关键词采取黑名单审核制,推广人员往往将赌博网站名称、链接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制作为图片,以图片形式散发。
为了更好地推广赌博网站,在常见的代理发展下一级代理、通过工作室推广方式之外,新出现招聘短期日结兼职来推广的方式,应聘者通过QQ、微信、小飞机等通讯工具与兼职发布者建立联系,从发布者处获得赌博网站广告图片后再通过QQ、微信、小飞机、贴吧、违禁论坛散发广告图片,发布者按照兼职人员发布的有效次数结算报酬。此种情形,兼职人员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及违法程度往往缺乏正确的认知,贪蝇头小利而被追究数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广告的作用是广而告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赌博本身是违法行为,无论散发的广告图片是含有网站网址、赔率等信息的直接宣传广告,还是包含网站名称、联系方式、日工资、分红等信息的间接宣传广告,均系为赌博网站做宣传。
根据《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成立开设赌场罪;数量或者数额达到50个或者500条的,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发展会员,涉嫌开设赌场罪
在网络赌博的演变过程中,代理出现了新的形式,即行为人拿到相应的账号后,并未在其账号内发展下级会员,而是推广网站为其设置的专属引荐链接,当其他人员通过该引荐链接注册账号后,行为人按照注册账号的数量和注册玩家入金金额取得返利,不关联投注金额或者损失金额。对于该种行为,实务中虽然对此应当被评价为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还是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有所争议,在罪责轻重上有所区分,但均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下注环节的法律责任
1.通过网络对私人盘口进行投注,涉嫌赌博罪 球迷若沉沦赌博以此为业,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结合各地的情况,赌资较大的标准一般在数百元范围浮动,赌球人员赌资达到或超出这一标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情节更为严重,例如无正当职业,以赌球作为职业或主要从事赌球的;或有正当职业但以赌球为兼职营利的,则会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罪,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作为赌博网站的会员,通过“打水”赚取返水/彩金,涉嫌赌博罪 会员就是在赌博网站注册后参赌的玩家,会员账号不具有代理权限,但是赌博网站为了使得玩家持续参赌,通常会为会员制定“充值赠送彩金”“投注按比例返水”等激励规则,彩金/返水既可以用于下注,也可以直接提现,且往往不需要累积到一定数额,因此每逢顶级足球联赛开打,会吸引不少玩家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其中。参见(2019)浙0213刑初409号、(2015)甬奉刑初字第675号案例。
出于获取赌博网站返水/彩金的目的,组织多人通过自己的会员账号进行投注,进行网络赌球活动,涉嫌赌博罪。
3.通过“对打”方式刷流水获利,涉嫌赌博罪 “对打”就是行为人选择多个能够根据玩家投注金额予以相应返点的赌博网站,在不同赌博网站之间按照赔率或盘口下注,通过对赔率和下注金额的计算来保证自己在各赌博网站的下注总体上处于不亏损的状态,从而赚取赌博网站的返水钱。
随着赌球资金的滚积壮大,“对打”模式能够获利不菲,因此出现了行为人出资开设“对打”工作室并雇佣他人实施“对打”活动的情形,相关参与人均涉嫌赌博罪。参见(2018)冀0521刑初80号、(2018)粤207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
(三)支付结算环节的法律责任
网络赌博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银行、地下钱庄进行资金结算,第三方支付平台因具有交易快、费用低、交易隐蔽、交易记录不完整、监控预警难的特点,成为网络赌博涉赌资金清算、清洗的主要方式。
为获取非法利益,有的行为人通过成立支付公司的方式,为其上游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商和下游赌博网站建立数据通讯传输通道,下游赌博网站通过支付公司将赌资收付结算指令传递给上游结算服务商,赌资由上游结算服务商收取并支付给赌博网站,而支付公司则以获取赌博网站的服务费为收入,其中一项是传递数据指令时从充值的赌资中按0.3%至1.5%不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由上游结算服务商支付给支付公司;另一项则是赌博网站在支付公司的开户费,往往数千元不等。
上述支付结算环节的参与人,作为支付公司的股东或管理者,因明知自己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若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前述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100万元以上,将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支付公司的其他普通员工,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结 语
小赌不能怡情,大赌违法犯罪,网络赌球无论对个人、家庭或是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世界杯这一类竞技运动牵动众多球迷的心,在我国唯一合法竞猜途径就是由中国体彩中心发行的足球彩票,请通过合法途径参与娱乐竞猜,切莫激动之余触碰法律红线,更莫以身试法,积极参与网络赌球开盘、下注、支付结算的任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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