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中赌博游戏自研工作室负责人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辨析

引  言

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主犯的违法所得数额往往远远高于3万元成立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被确定量刑起点。虽然违法所得数额辩护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但作为犯罪情节的违法所得,一方面其数额高低和刑期成正比,是法院确定基准刑的重要考虑,另一方面则联动着退赃、罚金数额的确定,与宣告刑的确定息息相关,因此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辩护中至关重要。

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新趋势:组织模式由产研运一体化的金字塔模式转变为自研工作室+“银商工作室”自由组合的模式

网络赌博主要涉及五个环节:一是赌博游戏的程序开发和技术维护;二是赌博游戏服务器接入互联网;三是赌博游戏的代理与推广;四是网络赌博活动的实施与开展;五是网络赌博资金的结算与流转。

如上图所示,网络赌博案中犯罪团伙大多采用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通过设立科技公司,全面掌握网络赌博的五个环节,假借棋牌游戏、电玩游戏(水果机、捕鱼机、老虎机)APP的外壳,组织开展开设网络赌博的犯罪行为,组织架构呈“金字塔结构”,以类似“传销”的模式运作管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地下钱庄或境外网上银行流转等渠道最终完成赌资的转移与洗白。

处于金字塔顶层的首要分子在出资设立公司完成赌博游戏APP的开发与运行后,会大量招募客服和发展代理,客服的主要工作是在首要分子通过搜索引擎、赌博网站等宣发渠道买量推广后跟进后续的宣传工作、介绍赌博规则、管理聊天群、帮助玩家“上下分”及赌资的支付结算等,代理则是以“加盟”的方式参与共同犯罪,不同层级的代理按照首要分子设立的比例在游戏中兑换筹码(“金币”或者“分数”)和参与分红,每个层级的代理可以通过拉人头的方式扩大规模从而提高自己的层级。首要分子与客服和代理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赌博游戏APP稳定运营后,首要分子的主要任务便是在后台生成虚拟筹码后再逐级卖至末端代理,由末端代理上分至玩家账户。

网络赌博游戏难掩网络游戏本质,同样会受到网络游戏行业变局的冲击与影响,随着2016年我国移动游戏市场规模占比历史性地超过了端游,私域流量已成为网络赌博游戏增长的主要动力,网络赌博游戏由前述金字塔模式发展出了自研工作室+“银商工作室”自由组合的模式。

在与监管部门多年的对抗中,网络赌博几经迭代,逐渐形成集合技术链、人员链、推广链、资金链等上下游环节勾结配合的完整链条,各个环节分工精细。网络游戏的繁荣诞生了“银商”行业,即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对局中为玩家提供虚拟币(该虚拟币可能表现为虚拟货币、游戏币、积分等),以及提供虚拟币与人民币兑换和结算等的中间商。网络赌博多年的发展中,原来金字塔模式的各级代理在推广赌博游戏的过程中由点及面不仅形成了庞大的推广网络,更是积累了大量的玩家资源,其中的“银商”佼佼者在行业由公域流量转向为私域流量的大趋势下,在网络赌博的链条中逐渐成为了话事人,转型成了集分发、推广、支付结算一体的“银商工作室”(如下图),而一个“银商工作室”往往运营着十几款网络赌博游戏,保障自己玩家群体的粘性。

网上赌场,有流量才能获利,流量越多获利越多。随着我国净网行动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推广方式难以为继,以“银商工作室”为主进行定点投放逐渐成为主流,一方面通过多种手段引流,如在老客户群体中以充值返奖金、高胜率、资金秒到为噱头推广新网络赌博游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阅读、婚恋网站及贴吧社区等网站平台暗中植入投放吸赌信息,串通服务器托管、网络云存储、通讯传输、VPN服务、CDN加速等服务的企业从而在正规网址中植入赌博链接等等;另一方面则在工作室中设置客服组、人事组、财务组、行政组、电维组等,客服组主要负责线上服务玩家,回答玩家的问题咨询;财务组服务玩家的资金结算,为玩家赌博账户上下分;电维组主要联系老玩家,让离开的玩家玩新的网络赌博游戏;人事组主要负责客服组、财务组、电维组的人员招聘,保证有足够的工作人员能够进行三班倒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崛起,“渠道为王”式微,“流量为王”的事实已经被公认,在网络赌博游戏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投身于此的行为人再欲从头搭建集软件开发、平台运维、网络推广、支付结算、赌博代理会员于一体的全链条网络犯罪团伙,站在金字塔顶端攫取违法所得已不再现实。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扁平化合作共享违法所得,已是网络赌博游戏行业的趋势。

二、扁平化合作模式下,网络赌博游戏自研工作室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如前文所述,参考上图,在扁平化合作模式下,网络赌博游戏行业一般以银商工作室及赌博游戏自研工作室一大一小两中心展开合作,赌博游戏自研工作室负责赌博游戏的程序开发和技术维护以及将赌博游戏服务器接入互联网的环节。当赌博游戏稳定运营后,则会和银商工作室展开磋商,就筹码的结算确定价格,并谈好利润的分配比例。

(一)组建开发团队,保证游戏的平衡性和可玩性

网络赌博一般通过棋牌类游戏和电玩类游戏(老虎机、捕鱼机)实施,要想将赌博游戏长期运营并实现营收的最大化,不仅需要让玩家长期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更要在玩家不感知的情况下,让赌博游戏的输赢波动在可控范围内,因此在场次设置、数值设计及数值调整方面尤为重要,需要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游戏策划人员纵览全局,并组建高效的开发团队。游戏策划人员往往需要自研工作室的负责人精心挑选并高薪聘请,由于数值控制对赌博游戏输赢概率控制的重要性过于突出,游戏策划人员一般要参与自研工作室的利润分配。

在游戏策划人员到位后,自研工作室便会进入网络赌博游戏开发流程,开发团队一般由负责UI的美术人员、负责服务器的后台程序员、负责客户端的前端程序员以及测试运维程序员,具体人数取决于工作室的资金,但一般不低于四人。

(二)负责服务器开销,保证游戏的稳定性

游戏服务器的选择一般注重延迟、配置、带宽、安全防御性能等几个方面。由于赌博游戏的非法性不能选择国内机房,考虑延迟及稳定性,自研工作室较多选择日本、韩国等地的机房;考虑赌博游戏需要支持较多玩家同时在线,服务器必须可伸缩、负载均衡、支持高并发要求,内存和带宽配置较高,并采用BGP线路;此外,如果该赌博游戏上线后火爆,其他竞争对手时常会对服务器进行恶意流量攻击或者大流量突然防卫,因此服务器还需要配置高防服务器。

满足上述条件的服务器每月的开销较高,该成本由自研工作室承担。以国内知名的云服务商阿里云[1]为例,选择日本东京机房,选择用于游戏服务器的中低端配置,每台每月的费用便高达2.2万元左右。对于火爆的网络赌博游戏,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服务器开销往往也是数百万元起。

(三)让银商工作室在合作中占优势地位,保证游戏流量的持续性

“酒香也怕巷子深”,在流量至上的网络游戏行业,有流量才有玩家,玩家越多获利越多。自研工作室为了能让银商工作室主推自己的赌博游戏,在0到1即在后台凭空生成虚拟筹码向银商工作室售卖时,往往会给出一个在同类游戏中具有竞争力的兑换比例,让银商工作室在逐级推广自己的赌博游戏时相较于其他游戏能够获利更多,并且向银商工作室承诺在按期结算时会将0到1的筹码销售收入按比例返点,以最大化的激起银商工作室的积极主动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以往的金字塔模式,在扁平化合作模式下,自研工作室的违法所得并不必然高于银商工作室。在银商工作室的逐级自有体系中,银商工作室的负责人基于管理安排,同样会设置相应的兑换及返点比例,这并不由自研工作室决定。比如自研工作室按照1000元/10万分的比例出货给银商工作室,银商工作室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以超过1000元的加价幅度进行逐级兑换,并可从下级银商工作室的收入中获得返点。

三、自研工作室负责人违法所得的数额辩护

(一)开设赌场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核减“合理支出”系首要原则

“违法所得”是刑法中的一个常见概念,现行刑法中涉及“违法所得”的条文分别是从犯罪所得处置、定罪量刑、罚金刑适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对“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计算“违法所得”数额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照“获利数额”计算违法所得,即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在实施犯罪中的必要成本,只计算获得的实际收益。第二种方式是按照“全部违法所得”计算,即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或者财产性收益,都计算为“违法所得”,不扣除任何犯罪成本。这两种计算方式都可以从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中找到依据。[2]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违法所得是犯罪的加重情节。因此开设赌场罪中的“违法所得”具有刑罚基准功能,作为定罪要素,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但司法解释却有规定,按照体系解释,应当明确开设赌场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除去必要成本后的获利数额。如《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根据体系解释,对于不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既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违法所得”采取获利数额说,那么对司法解释没有相应明确规定的罪名,如开设赌场罪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也应当采用获利数额说,这样才能保证刑法条文用语保持内在统一。

(二)以共同犯罪中自研工作室的地位与作用为纲,以运转模式为要,全面梳理出相关的合理支出,说服裁判者就违法所得数额作出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在以棋牌类、电玩类游戏APP为载体的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中,因服务器后台数据、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工具转账记录以及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等被完整、全面地取得较为困难,往往无法认定一个准确的违法所得,裁判者一般综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因为金字塔式组织模式是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主流,司法裁判存在惯性。在扁平化合作模式的开设赌场犯罪中,一定要充分向司法官揭示两种组织模式的不同,要全力改变其固有思维,这不仅有利于在银商工作室、自研工作室之间就共同犯罪的地位与作用开展第一主犯之辩,有利于司法官接受我们随后提出的“合理支出”项目酌情进行扣减,更有利于说服司法官自研工作室负责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并不必然高于银商工作室负责人,从而合理地看待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与辩解,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下,作出有利于我方被告的司法裁判。

自研工作室的营收并不是负责人的违法所得,在计算负责人的违法所得时,应当先按照营收数额扣除返点给银商工作室的部分,剩下的数额再减去自研工作室的合理开销,如①源代码费用②场地租赁费用③开发所需硬件费用④开发团队人员工资⑤服务器费用等,得到的数额再扣除负责游戏策划人员的分成,最终得到违法所得数额。作为辩护人应尽全力收集上述有关证据。

注释:

[1]https://www.aliyun.com/pricing-calculator?spm=5176.8789780.J_4267641240.5.8add45b5naaMy8#/commodity/vm

 [2]沙少文 丁建玮:《区别功能类型确定“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9/t20210917_5298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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