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内开采砂石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自采自用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若对外销售则具有刑事风险。

一、砂石行业属于矿石行业

自然资源部在2018年06月22日发布《非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并于2018年10月01日起施行,砂石行业属于九大矿石行业之一,须符合DZ/T 0316-2018 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二、开采、生产经营砂石需要取得许可或有关资质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在2019年10月24日发布并即刻生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采矿业属于许可准入类行业,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应急管理部主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在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若销售采挖的砂石资源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0号):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04号):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可以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有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四川省支持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用于本工程建设的砂石料场,但应按规定自采自用,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自行关闭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8年5月9日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砂石料供应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8〕228号),支持砂石综合利用。该文件规定:支持高速公路、铁路等建设施工临时采挖废弃的砂石综合利用于本工程建设,增加就地砂石料供应量。支持施工单位在红线或已使用的临时用地上自建符合环保要求的专用砂石加工场。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用于本工程建设的砂石料场,经审批允许就地临时堆放。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开采自用,确保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负责恢复治理后自行关闭。对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形成的废弃物自用,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堆放的处理场所,制定废弃物处理堆放场所和自建砂石加工站点建设的相关支持性政策,统一建设标准和程序,支持废弃物就地处理、就地利用。对涉及有关证照办理事宜,相关部门应简化流程,加快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0年2月27日发布《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0〕19号),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砂石资源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高速公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每50公里,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川省及省内各地市州,暂未有相关文件规定在报规红线外允许自采砂石的具体距离。

五、不以营利为目的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在未来取消办理采矿权可能是趋势

自然资源部在2019年12月17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第三十一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需办理采矿权:

(一)个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

(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出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

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征求意见稿收到意见和建议874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即将出台。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符合国土资源部两个复函精神,建设单位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自用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2006)青行他字01号案例。

案情概述: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在青海省黄南州尖扎县康扬镇黄河段动工修建康扬水电站。黄南州国土资源局发现三江水电公司在未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证的情况下,从批准用土的施工现场大量挖取砂石料浇筑混凝土大坝。黄南国土局向三江水电公司送达了《责令履行矿产资源法定义务通知书》和《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江水电公司均未理睬。黄南国土资源局随后向该公司送达了《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该公司拒绝履行的情况下,黄南州国资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国土资源字〔2004〕第2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维持黄南州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复议向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黄南州国土局处罚决定的判决。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对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再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06〕行他字第15号答复,青海省三江水电公司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用于本工程符合国土资源部两个复函精神,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未出台前,工程建设用地砂石开采通过将地块平整工程和砂石方处置捆绑招标来规避风险

福建省南安市2018(工业)G046号地块在招标时,采取将土地平整工程和砂石方处置权捆绑招标。在南建标〔2019〕021号招标公告中,对项目的土方平整及砂石方开采处置权进行招标,土方平整造价为524.9168万元,砂石方开采处置权价值评估价766.55万元。规定土方平整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为524.9168万元,发包价为524.9168×(1-10%)=472.4251万元,此为不可竞争费用。砂石方开采处置权最低投标限价为890万元,此为可竞争费用。

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土方平整工程中标价为472.4487万元,砂石方开采处置权中标价为4517.5368万元。

结语

近年来,砂石短缺、高价已成普遍现象,部分项目“自给自足”保障砂石供应已成常态,在工程建设用地内开采砂石是非常典型的做法。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允许工程建设用地内开采砂石。但是,也有部分地方政府把工程建设用地内开采砂石视作“采矿”行为。

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但符合国土资源部两个复函精神,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或就地采挖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行为,虽然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但不构成非法采矿行为。

现有规定原则上不批准独立选址于有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用地。对不宜(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方量少于6万立方米)引入第三方土地平整的,可直接由业主自行平整,因涉及砂石矿产资源国家出让收益,其所产生的砂、石应作有偿处置,除招标文件明确可用于本项目建设外,多出的砂石由市国有企业接收处置。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附相关规定

1、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2018年 第18号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

索引号:000019174/2018-00163

链接:http://gi.mnr.gov.cn/201806/t20180628_1962186.html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文字号:发改体改〔2019〕1685号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911/t20191122_1204473.html

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 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 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 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自治区地矿厅:

你厅《关于解释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的请示》(桂地报〔1999〕21号)收悉,现就你厅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 《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 《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砂石料供应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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